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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回重審移送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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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回重審移送管轄
發回重審期限
民事訴訟發回重審,原來是一審的,按照一審程序審理,重組合議庭,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可以上訴;原來是二審的,按照二審程序審理,對判決的審理3個月內審結,對裁定的審理30天內審結,二審為終審,不能上訴。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向上級法院上訴的,應該交納上訴費,逾期沒有交納的,視為不上訴。
發回重審的刑事案件,必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審理期限是三個月。
法律依據:
1.《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二百二十八條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
2.《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