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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發回重審再提管轄權異議

法律2.74W
二審發回重審再提管轄權異議
案件發回重審後能否再提出管轄權異議

鑑於案件權益比較重大,一審敗訴後當事人只能提起上訴。其實,大家都明白,二審想扳回來,難度極大。由於一審判決列錯了案件主體,筆者以一審判決主體錯誤為由,要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將案件發回重審。比較意外的是,二審法院最終接納我們的代理意見,並沒有對案件實體性問題進行裁決,而是直接以案件訴訟主體錯誤為由,直接裁定案件發回重審,事實上賦予我們權利救濟、挽回敗局的權利和機會。


既然案件已發回重審,就應當是一切重新開始。但問題也出來了,筆者代理的被告一方能否再提起管轄權異議呢?發回重審的一審法院出具的開庭《傳票》及《舉證通知》材料中,重新明確了舉證期限、申請鑑定期限、申請證人出庭期限等內容,但沒有明確提到是否可以再申請管轄權異議。筆者也進行了詳細的資料收集,看了不少包括眾多律師在內專業人士的説法,認定不可以再申請管轄權異議的觀點居多,但比較遺憾的是,筆者並沒有找到具有權威性觀點和法律依據。在筆者律師團隊內部,觀點也不統一,可以再提,也有


管轄權異議,説明這個法院的管轄權當事人是有疑問在裏面的,認為這份法院沒有權利審判這個案件,所以就可以在被告提交答辯狀的時候,提交管轄權異議的申請書,這個規定無論是新的還是舊的法律都是沒有改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