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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獨資企業,公司企業的區別

法律2.61W
合夥企業,獨資企業,公司企業的區別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獨資企業,公司企業的區別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合夥企業,獨資企業,公司企業的區別

三者的法律形態卻有以下幾點區別:
1.存在的法律依據不同。個人獨資企業依據個人獨資企業法設立,受個人獨資企業法調整,合夥制企業依據合夥企業法設立,受合夥企業法調整;公司制企業依據公司法設立,受公司法調整。
2.法律地位不同。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是非法人,公司是企業法人。
3.組建方式不同。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合夥企業由兩個以上合夥人共同出資設立,合夥人一般為自然人;公司一般由兩個以上投資人共同出資設立,投資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4.投資人與企業(公司)的財產關係不同、責任形式不同。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的個人財產與企業財產不分離,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合夥企業合夥人的財產與合夥企業的財產相對分離,當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合夥企業債務時,合夥人以其投入合夥企業的財產以外的其他財產對合夥企業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即負無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個人財產與其投入公司的財產徹底分離,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即負有限責任;。
5.內部事務管理結構不同。公司設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依照法定職權和公司章程的約定管理公司事務;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依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和合夥協議的約定管理合夥企業事務,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也可以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不參加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檢查他們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託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事務管理。
6.另外,個人獨資企業與公司和合夥企業相比,一般規模較小,設立條件較寬鬆,設立程序較簡便,進入或者退出市場也較靈活;但是其公示性(主要指財務公開程度)不如公司和合夥企業,投資者的經營風險大於公司和合夥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