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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對變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的立案規定

法律1.74W
我國刑法對變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的立案規定

刑事立案作為刑事訴訟開始的標誌,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的法定階段,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種職權,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無權立案。其作用是為了準確、及時地揭露和懲罰犯罪 ,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是準確評價社會治安形勢和進行正確決策的重要依據。

我國刑法對變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的立案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我國刑法對變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的立案規定

本條第2款實際上規定了兩個檔次的刑罰。
只要實施了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即構成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情節嚴重”的,加重處罰,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