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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公證遺囑公證

法律1.09W
房屋公證遺囑公證
房屋公證遺囑繼承公證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前者是在發生民事爭議之前,對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藉以防止糾紛,減少訴訟。它不能為當事人解決爭議;而人民法院的訴訟活動,則是在發生民事權益糾紛並由當事人起訴之後進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決。公證機構辦理的公證行為包括:證明合同、委託、遺囑等法律行為;證明法律行為以外的法律文書;證明法律事實包括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證明非爭議性事實,某些事實不一定發生法律後果,但為避免日後可能發生爭議,亦得公證證明;對於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在該文書上證明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保全證據;保管遺囑和文件;辦理與公證行為有關的輔助性工作,代當事人起草申請公證的文書;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國際慣例辦理其他公證事宜。

遺囑公證 遺囑公證是指公民生前對自己的財產作出安排,並經國家公證機關公證,於死亡時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為此,立遺囑的內容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神志清楚,有行為能力.

(2)遺囑的內容要合法,不能剝奪無行為能力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繼承權;

(3)遺囑中的財產是個人合法財產.

辦遺囑公證由立囑人持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到户籍地的公證機關辦理,如行動不便,也可邀請公證員到立囑人住地辦理.生命垂危時立囑,應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公證人證明,公證機關可在審查其合法性後,予以確認公證.公證員對遺囑有保密義務.進行遺囑公證,可向立囑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即其在生前按自己的意志,處分其財產,對預防和減少糾紛都有積極的作用.

遺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 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二) 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 對財產和其他事務的具體處理意見;

(四) 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五) 遺囑製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遺囑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