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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員工懷孕能否被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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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員工懷孕能否被辭退
《勞動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的六種情形。
1、違反單位規章制度
職工經常有遲到、早退或其他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行為的。根據勞動合同法,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女職工懷孕也不在保護之列。
2、在試用期間
如果女職工是在試用期懷孕,則可能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被辭退。
3、有嚴重失職行為
如果懷孕職工在工作中有嚴重失職行為或者營私舞弊,而且由於上述兩種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了重大損害,單位可以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4、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勞動合同
因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5、兼職影響本職工作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這六種情形都是勞動者本身存在重大過錯,因此雖然《勞動合同法》中第四十二條對於孕期、產期、哺乳期婦女規定了特殊保護,但保護的範圍並不及於該法的第三十九條,也就是説,一旦孕期、產期、哺乳期婦女出現了法律規定的這六種情形之一,作為用人單位的一方有權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不違反法律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標籤:辭退 員工 懷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