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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能否強制執行

法律2.25W
機動車輛能否強制執行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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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噪聲標準


20年代汽車出現後,車輛噪聲就是嚴重的問題。1954年美國製定載重車的噪聲測量法和噪聲標準,建議噪聲容許值為125宋(約相當 110分貝)。許多國家相繼制定有關標準。1958年國際標準化組織(ISO)開始研究這個問題,1960年提出機動車輛噪聲測量法草案,經過修改於1964年通過。

1979年我國頒佈了GB/T 1496-1979——機動車輛噪聲測量方法和GB 1495-1979——機動車輛允許噪聲。

2002年我國頒佈的GB 1495-2002——汽車加速行駛車外噪聲限值及測量方法替代了原有的GB 1495-1979——機動車輛允許噪聲和部分替代了GB/T 1496-1979——機動車輛噪聲測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