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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鑑定舊傷

法律2.95W
法醫鑑定舊傷
法醫鑑定腰椎新傷舊傷怎麼測定呀?
那個法醫鑑定腰椎新傷舊傷怎麼測定呀,工傷的情況下,鑑定時應檢查本次傷情是否加重原有傷殘,如若加重原有傷殘,鑑定時按事實的致殘結局為依據;若本次傷情輕於原有傷殘,鑑定時則按本次傷情致殘結局為依據。 根據《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 4.3對原有傷殘及合併症的處理 在勞動能力鑑定過程中,工傷或職業病後出現合併症,其致殘等級的評定以 鑑定時實際的致殘結局為依據。 如受工傷損害的器官原有傷殘或疾病史,即:單個或雙器官(如雙眼、四肢、腎臟)或系統損傷,本次鑑定時應檢查本次傷情是否加重原有傷殘,如若加重原有傷殘,鑑定時按事實的致殘結局為依據;若本次傷情輕於原有傷殘,鑑定時則按本次傷情致殘結局為依據。 對原有傷殘的處理適用於初次或再次鑑定,複查鑑定不適用於本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