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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和解後怎麼判

法律1.53W
尋釁滋事和解後怎麼判
我國關於尋釁滋事能和解嗎

如果是一般的尋釁滋事行為,當事人和解後,可以不依據治安處罰法進行行政處罰;如果涉嫌尋釁滋事罪(屬於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不能因為當事人之間的所謂“和解”而消亡,仍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宣判。得到當事人諒解的,可以作為量刑的一個酌定從輕情節。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