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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與第三人共同侵權

法律2.88W
政府機關與第三人共同侵權
合同抗辯權與第三人關係

債務人在合同中享有的抗辯權也可以針對第三人。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可以產生以下法律效力:


(1)第三人可以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如果第三人拒絕受領的,債務人應當將該情況及時通過債權人,並協商解決方法,由此所受的損失由債權人承擔.


(2)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3)債務人基於對債權人的抗辯,可用以對抗第三人。比如,債務人因債權人原因而產生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等,可以對抗第三人,而不向其履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稱第三人代為履行的合同,是指經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義務,第三人沒有因為履行債務而成為當事人的合同二我國《合同法》第6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第三人是債務轉移的履行者,那麼債務轉移,由於第三人取代債務人的合同當事人地位,成為合同當事人,如果他未能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債務, 債權人可直接請求其履行義務和承擔違約責任;另一方面,由於其義務來源於原債務人基於合同約定的義務,故其可享有原債務人對於債權人所享有的抗辯權。


因為如果是債權轉移,那麼債務人仍然享有對抗第三人的抗辯權,如果是債務轉移,第三人來承擔債務,那麼第三人也會享有原來債務人的抗辯權,也就是説債務和債權的轉移,相應的抗辯權第三人也會擁有,這也是為了保護第三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