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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的風險

法律1.34W
打官司的風險
打官司要小心哪些風險
1、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風險有兩個:一是法院不予受理,即告也白告;二是法院受理後駁回起訴,等於敗訴。2、起訴不符合管轄規定。起訴不符合管轄規定的風險是:向甲法院起訴,但甲法院沒有管轄權,案件最後由其他法院審理。3、訴訟請求不當。該風險書提示:“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應明確、具體、完整,對未提出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會審理”。訴訟請求不適當的風險是:(1)法院不審理;(2)法院不支持;(3)白交訴訟費。4、逾期改變訴訟請求。當事人逾期改變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風險是:法院不予審理。5、超過訴訟時效。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時間一般為二年(特殊的一年)。超過訴訟時效的風險是:其訴訟請求不會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即告也白告。6、授權不明。委託訴訟代理訴訟事務,如果授權委權書對授權事項不明確的,其風險是:訴訟代理人就特定事項(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調解、提起反訴或上訴等)發表的意見,沒有法律效力,即沒有法律意義,亦即説也白説。7、不按時交納訴訟費用。當事人不按時交納訴訟費用的風險是:(1)法院將按自動撤回起訴、上訴處理,即白告了;(2)在提出反訴的情況下,法院將不會審理。8、申請財產保全不符合規定。申請財產保全的風險是:(1)法院不採取保全措施;(2)申請被駁回;(3)賠償損失。9、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證據,打官司不提供相應證據的風險是:面臨不利的裁判後果,即法院不支持其提出的主張和要求。10、超過舉證時限提供證據。當事人超過舉證時限提供證據的風險是:法院可能視其放棄了舉證的權利,即不舉證。11、不提供原始證據。當事人不提供原始證據,風險是:(1)證據的證明力受到影響;(2)證據不被採信。12、證人不出庭作證。證人不出庭作證的風險是:(1)該證人的證言的證據效力受到影響;(2)該證人的證言不被採信。13、不按規定申請審計、評估、鑑定。當事人不按規定申請審計、評估、鑑定的風險是:產生不利於自己的裁判後果。14、原告不按時出庭或者中途退庭。原告起訴後不按時出庭或者中途退庭的風險是:(1)起訴將被按自動撤訴處理,即等於沒有起訴;(2)如果被告反訴的,將在反訴中作為被告缺席審判。15、被告不按時出庭或者中途退庭。被告不按時出庭或者中途退庭的風險是:法院將缺席判決。16、不準確提供送達地址。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中,當事人不準確提供送達地址的風險是:法院送出的訴訟文書被退回,但在法律上被視為已經送達。17、逾期申請強制執行等。當事人超過規定期限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風險是:法院不受理其申請,即官司白打了。以上十七種風險,打官司時務必要牢記。官司當中的風險並不是説一定會出現,當然也沒有人能夠保證就不出現。為了以防萬一,最好就是事先了解這些風險,心裏有個準備,這樣在風險出現的時候就能夠採取相應的應對措施。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