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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搶劫罪量刑標準有什麼新規定

法律2.03W
北京市搶劫罪量刑標準有什麼新規定
北京市搶劫罪量刑標準有什麼新規定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搶劫一次的,在三年六個月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未達到“數額較大”,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具有下列情節之一,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的,在三年六個月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盜竊、詐騙、搶奪接近“數額較大”標準的;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詐騙、搶奪後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實施上述行為的;使用暴力致人輕微傷以上後果的;使用兇器或以兇器相威脅的;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搶劫次數、數額、傷害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①搶劫財物數額滿一千元或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②搶劫二次的,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③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
④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⑤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入户搶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搶劫致人重傷的;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持槍搶劫的;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搶劫情節嚴重程度、搶劫次數、數額、手段、傷害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搶劫財物數額滿六萬元后,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搶劫次數超過三次,每增加一次,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為實施其他違法活動而實施搶劫的;
(2)流竄作案的;
(3)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搶劫的;
(4)持槍支以外的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兇器搶劫的;
(5)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已經依照本罪第1條第2款評價的嚴重情節,不另行增加刑罰量。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實施搶劫的;
(2)搶劫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財物的;
(3)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6.被害人同時有多處不同程度傷情的,被害人數的刑罰增加量按照最重傷情一人計算。
7.需要説明的問題
毒品、假幣、淫穢物品等違禁品為搶劫對象的,以搶劫罪定罪;搶劫的違禁品數量作為量刑情節考慮,量刑起點和基準刑依照上述規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