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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危險物質罪怎麼判刑

法律2.27W
搶奪危險物質罪怎麼判刑
搶奪危險物質罪怎麼判刑
1、根據刑法第127條第1款(《刑法修正案(三)》第6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第2款(《刑法修正案(三)》第l條)規定,犯本罪而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犯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而情節嚴重或者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4條第2款之規定,情節嚴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數量達到本條第1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5倍以上的;
(2)盜竊、搶奪軍用槍支的;
(3)盜竊、搶奪手榴彈的;
(4)盜竊、搶奪爆炸裝置,危害嚴重的;
(5)達到本條第1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這裏的國家機關,是指依法能夠裝備、使用槍支、彈藥、爆炸物的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是指現役軍人、武警官兵、警察(包括司法警察)等。民兵,是指依法組成的不脱離生產的羣眾武裝組織的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