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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危險物質罪法院如何判決?

搶奪危險物質罪法院如何判決?

一、搶奪危險物質罪法院如何判決?

對於觸犯本罪的,輕則會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則會被判處十年以上或者是無期徒刑,對於情節特別嚴重,且造成的射虎危害性極大的情形,是會被判處死刑的。在被判刑後,若滿足緩刑,或者是減刑的標準的,是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相應的請求的。本罪是指個人或合夥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危險物質的行為。

二、構成搶奪危險物質罪的客觀要件內容是什麼?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和危險物質的行為。

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是指祕密竊取各種槍支、彈藥、爆炸物及危險物質的行為,即行為人採取自認為不使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所有者、保管者發覺的方法,暗中將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取走。其具有以下特徵:

(1)行為人取得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為暗中進行。

(2)行為人祕密竊取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是不被前述物品的所有者、保管者發現的,即祕密是針對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所有者、保管者而言的。因此,即使竊取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時,已被他人發現或暗中注視,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3)行為人自認為自己的竊取行為不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所有者、保管者發覺。實施祕密竊取行為的手段、方法是多種多樣的,如撬門扭鎖、翻牆越窗、順手牽羊等。

行為人只要盜竊上述對象物之一的,即可構成本罪。如果同時盜竊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如行為人既盜竊槍支,又盜竊彈藥的,也只構成一罪,不適用數罪併罰。而且,由於本罪所指向的犯罪對象是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而非一般公私財物,因而成立本罪並不要求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

搶奪或者盜竊危險物質的行為將會對他人的生命財產造成非常負面的影響和威脅,這對於維護我國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也有着非常不良的影響,因此我國的法律中對於這種行為是給予嚴厲的打擊的,並且針對涉案情節的嚴重程度的不同有期徒刑的期限也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