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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藥的既未遂

法律2.19W
銷售假藥的既未遂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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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藥怎麼認定未遂

雖然我國《刑法》對於假藥犯罪採取的是從嚴懲處的原則,但是在審理這類案件的過程中,還應認真貫徹“區別對待”的原則,劃清不同犯罪形態的界限。這對於準確認定行為性質,正確適用刑罰,加強同犯罪分子作鬥爭都具有重要意義。具體來説,在司法實踐中可以進行如下區分:

1.行為人為銷售假藥而買進假藥,尚未買進即被查獲的,是未遂;如已買進,若有足夠的證據證實行為人購買假藥目的是為了銷售,則不管是否賣出均構成銷售假藥罪既遂。

2.行為人通過盜竊、搶劫、撿拾等非購買方式取得假藥的,試圖銷售獲利,但尚未賣出即被查獲的,系犯罪未遂。

3.行為人因銷售假藥被抓獲的,從其住處起獲的假藥,應全部按銷售假藥罪既遂認定。對未賣出的部分,量刑時可予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