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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審理幾個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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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審理幾個小時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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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審理


1、時間:答辯期屆滿並做好必要的準備工作後進行

2、程序:開庭3日前用傳票通知當事人,用通知書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

3 確定開庭日期:開庭前3日發佈公告,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開庭的時間、地點。

一般情況下,民事訴訟審理流程大致如小編整理的那五個部分:起訴、受理、庭前交換證據、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大家如果要提起民事訴訟的話,必須先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訴狀,起訴狀必須要寫清楚當事人的身份信息,最主要的是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可事實與理由這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