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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考驗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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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考驗期規定
緩刑考驗期有什麼規定

緩刑,是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了,在其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在一定的考驗期間內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制度。


緩刑的考驗期限,是指對受緩刑宣告的犯罪分子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1年。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時間,不能折抵緩刑的考驗期限。


緩刑犯的考察和處理有三種情況:


第一,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又犯新罪,或者發現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刑法第9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第二、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第三,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沒有上述情況,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並且應當公開予以宣告。


我國刑法中對軍人違反職責罪還有特別緩刑的規定,即在戰時,對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需要注意:緩刑是一項執行刑罰的方法,而不是刑罰的種類。


緩刑期間的當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進行辦理社會活動。若是緩刑犯在緩刑期間具有犯新罪的,將會及時撤銷緩刑,並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因此,廣大羣眾需要注意緩刑是一項執行刑罰的方法,而不是刑罰的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