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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後訴誰

法律2.28W
債權轉讓後訴誰
債權轉讓誰負有通知義務

雖然出讓人、受讓人均可為通知,在誠信社會中有利於債權正常的自由流轉,但當前我國目前市場信用體系有待健全和完善,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後,為確認受讓的真實性,債務人還要付出審查轉讓真實性的額外勞動,為克服當事人未獲債權轉讓向債務人為虛假、欺詐的轉讓意思表示,及可能陷債務人清償於無效,保護債務人利益,實務中宜採用第一種觀點,將通知義務加於出讓人較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後,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佈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通知義務。在案件審理中,債務人以原債權銀行轉讓債權未履行通知義務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原債權銀行傳喚到庭調查債權轉讓事實,並責令原債權銀行告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事實”之規定,實際採取的是出讓人通知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