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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電子送達的情形都有哪些

法律1.87W
適用電子送達的情形都有哪些
適用電子送達的情形都有哪些
1、《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 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採用能夠確認其收悉的電子方式送達訴訟文書。通過電子方式送達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受送達人提出需要紙質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採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送達信息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2、該條款的但書內容對電子送達的適用範圍進行了界定,即起訴狀、答辯狀、上訴狀、開庭傳票、案件受理通知書、開庭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執行通知書等均可以適用;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不能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只要受送達人同意,法院應儘量使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送達。
3、送達的主體是法院。送達的主體必須是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向法院或者他們相互之間遞交訴訟文書或其他文書都不叫送達,不能適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接受送達的是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送達是法院在訴訟中對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所進行的一種訴訟行為。法院在訴訟外或者雖在訴訟中,但是是給訴訟參與人以外的人發送或報送材料,如上下級法院之間遞送案件材料就不是送達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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