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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不願意取得股東資格

法律2.77W
繼承人不願意取得股東資格
如何取得股東資格

股東資格是股東行使權利、承擔義務的基礎。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東資格的認定標準實質標準與形式標準兩個。實質標準是指股東實際上出資或者認繳出資,形式標準是指股東記錄在股東名冊上並經過了登記。滿足了這兩個條件即取得了股東資格。具體來説:


1、股東資格認定的實質標準


股東的資格確認首先是向公司出資或認購股份,或者繼受取得股份或股權,也就是説股東與公司有實際上的投資關係。如果當事人之間就股權歸屬問題發生了爭議,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23條的規定一方要確認其享有公司股權的,應當向法院證明具有下列事實之一:第一、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第二、已經受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繼受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需要注意的是,在股東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後,虛假出資、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的情況下,那麼股東會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或者取消其股東資格。


2、股東資格認定的形式標準


股東資格認定的第二個條件是,股東的姓名或名稱被登記在公司的股東名冊。根據《公司法》第32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名冊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第一、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第二、 股東的出資額;


第三、 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要成為公司股東,也不是那麼容易的事情,畢竟《公司法》中就成為公司股東作出了一些限制。由此,才會出現隱名股東和掛名股東。而作為公司的股東,自然也享有一定的權利,但同時也需要履行相應的義務,比如説按照約定對公司足額出資,並且不能有抽逃出資或者瑕疵出資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