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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證據審查規則

法律1.8W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刑事證據審查規則

請問刑事訴訟證據審查規則有哪些

我國刑訴法第43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這就立法上確立了我國現行訴訟模式具有較強的職權主義特徵。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法官在對證據進行審查認定時往往只注意到該證據所產生的結論是否真實可信,而對其來源是否合法、能否採用卻很少關注,總體來説是重實體輕程序的。從實體法的角度看,只要有助於發現和查明案件真實的事實和材料都必須得到承認和運用,否則就談不上實體公正,而程序法則要求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和材料必須符合證據規則的要求,否則就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這兩者之間的矛盾,從實質來説也就是客觀真實與法律真實的矛盾,正是通過制定一系列具體的刑事訴訟證據審查規則來加以平衡的。
  通過具體的證據規則,使控辯雙方能夠積極加入訴訟過程,就其所提出的意見承擔舉證責任,並由此限定證據審查的範圍。這樣既能減少法院不必要的查證活動,提高辦案效率,又能減少法官對案件進行職權調查的因素,避免過分的自由裁量和主觀擅斷。同時,具體的證據規則也為控辯論雙方和法官的證明活動確定一個框架,有利於協調控辯雙方之間以及控辯雙方與法官之間圍繞證據展開信息交流。制訂嚴格、科學、明確的證據規則,對證據收集、舉證、質證、認證全過程作出具體規定,以嚴格的司法程序為保障,使法律真實最大程度接近於客觀真實,才能真正解決二者之間的矛盾,改變那種“重實體輕程序”的錯誤傾向,促進司法公正這一訴訟最高目標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