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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屋財產析產和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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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屋財產析產和更名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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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屋財產析產和更名怎麼進行

雙方在離婚後,一方辦理房產過户,另一方必須配合。取得房屋產權的一方可單方面辦理過户手續。當事人需要按照房管局有關規定辦理離婚析產登記。離婚析產是夫妻雙方因離婚後彼此就個人對房屋所佔的份額進行轉移的一種登記手續。析產登記是一種常見的房屋登記種類,主要適用於離婚析產。

同時,辦理離婚析產登記的必備資料:離婚判決書或離婚協議書或離婚證;房地產證;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委託書。準備好相關資料後,當事人要到公證處辦理析產公證,如有離婚判決書的話則無需辦理公證;然後再到交易中心辦理轉繪;最後到房管局辦理免徵契税申請,辦理析產登記手續並繳交登記費,取證。如果是離婚雙方當事人共有住房,那麼辦理析產住房手續時候,需要當事人雙方一起簽字。

規定是夫妻倆婚姻存續期間取得住房,不管住房登記人是夫妻誰名字,只要沒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都屬於婚後共有財產,兩人有平等的處置權力。

《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贈與或繼承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房屋登記辦法》規定:

第十三條

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但因共有性質或者共有人份額變更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針對於夫妻雙方對於房產的相關過户,首先需要夫妻雙方進行配合才能夠進行轉移。然後轉移的具體對象需要根據夫妻雙方在簽署離婚協議後所進行對於房產的處置或者是再進行法律訴訟之後,法院對房產的分配來進行相關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