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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生病期間合同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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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生病期間合同到期
生病期間合同到期怎麼處理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將勞動合同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才可以終止合同。


但勞動者可以主動終止合同。


依據《勞動法》第2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同時,我國《關於印發(集體合同規定)的通知》規定:職工一方代表在勞動合同期內擔任代表(簽訂集體合同的集體協商代表)之日起5年以內除個人嚴重過失,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個人嚴重過失”包括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


以上第(二)第(三)項規定的情形下勞動合同到期的,應延續勞動合同到醫療期滿或女職工“三期”屆滿為止。但是勞動者如果存在《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情況,即使出現上述特殊情況,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