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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預先追償權的條件

法律1.76W
行使預先追償權的條件
行使追償權的條件要滿足哪些

保證人追償權的成立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了保證債務


不論保證人依何種方式履行債務,也不論保證人是履行了全部還是部分債務,只要保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就可享有追償權。


2、因保證人的履行而使債務人免責


所謂使主債務人免責,是指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因保證人的履行而消滅,並非指債權債務消滅。債務人非因保證人的保證債務的履行而免責的,保證人不享有求償權。例如,債務人因自己的清償行為而免責時,即使保證人又履行了保證債務,保證人也不享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於此情形下,保證人只能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債權人返還。


3、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無過錯


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上有過錯的,保證人喪失求償權。例如,保證人在債權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時,應行使主債務人的抗辯權而未行使,致使承擔了不應承擔的責任的,在此範圍內,保證人喪失向主債務人追償的權利。又如,保證人在為清償或其他免責行為後,應當及時通知主債務人,以免造成主債務人的重複履行。如保證人在履行保證債務後怠於通知主債務人,致使主債務人善意地再為履行時,保證人也喪失追償權。


綜上所述,保證人行使追償權要滿足一定條件,如債務已經到期,保證人進行償還並且債務人拒絕履行的。如果打官司解決的話,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是兩年,這個時效一定不能錯過。保證人發起訴訟,在提交的訴訟狀中註明被告人信息、要求償還的數額及相關證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