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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提供證言後必須出庭作證對嗎

法律2.09W
證人提供證言後必須出庭作證對嗎
證人不出庭作證的證言效力如何認定

證人不出庭作證的證言效力需要聯繫客觀實際來進行一個準確的認定,當然對於證人的主觀因素方面的話,也需要給予一定的考慮,比如説他的文化水平,對事物的具體的理解程度和表達的能力等等,法院會進行適當採取。證人證言應當是證人耳聞目睹的與案件有聯繫的客觀情況,即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事實以及發生爭議的事實。對於證人提供的證言只要其能將這些事實陳述清楚即可,並不要求證人對這些事實作主觀上的評價。因此,證人陳述與案件無關的事實,不應作為證言的內容;證人的分析認識或者法律評價也不能作為證據。證人證言應是自己親自所見所聞,如果是別人看到或聽到轉告的所謂傳聞證言,也不能作為證人證言的內容。人民法院在分析證人證言時,還必須查明證人的身份以及他和當事人之間的關係。然後,再仔細地從證人的主觀及客觀因素兩方面來分析研究。

對證人的主觀因素方面,應考慮他的文化水平,對事物的理解程度,以及他的認識能力和表達能力等。在其客觀因素方面,則應考慮證人當時所處的客觀環境,如光線明暗、距離遠近、室內或室外、嘈雜還是安靜等等。對證人證言分析判斷時,應綜合案件的全部情況及其他證據,加以全面地分析、認真研究,只有這樣才能確定證言的真偽及其效力的大小。

要查明證人是怎樣得知案件的有關情況的,是本人直接感受的,還是間接得知的。一般來説,直接感受(親眼所見、親耳所聞)而提供的證言,真實性相對大一些;而間接得知(道聽途説)所提供的證言,則真實性相對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