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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與失信被執行人順序

法律3.05W
強制執行與失信被執行人順序
什麼是失信被執行人

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採取的行為: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卧;


二是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限制高消費令對個人的生活影響還是比較大的,司法機關被當事人採取了限制高消費令措施的情況下,當事人等於是即便有錢,也根本花不出去。不僅如此,自己被法院限制高消費令的情況下,子女的教學、還有家庭成員的支出全部會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