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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清償順序

法律2.06W
強制執行清償順序

隨着社會的快速發展,市場處於大-眾創業階段。所以很多人都會成立公司來發展事業,提到成立公司就涉及到股東注資,然而不可避免公司在生產經營中會多少面臨債務問題。那麼,很多人都向知道,如果強制執行公司能清償股東債務嗎?下面本站網小編做個簡要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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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強制執行的清償順序是怎樣的呢?

在被執行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情況下,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債權: (1)刑事追繳。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經法院刑事判決書、裁定書認定被害人的款物應發還給被害人的在執行分配前應當依照被害人的申請或者法院直接予以發還。 (2)執行費用。包括訴訟費、申請執行費、執行中實際支出費用、評估費、鑑定費、拍賣費、複印費、差旅費等為保證執行工作順利進行支出的合理費用。 (3)工資、福利及“三險”費用。被執行人拖欠的職工工資、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用,應優先予以發還。被執行人拖欠的民工工資應優先償還。 (4)船舶優先權、民用航空器優先權。根據法律規定,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經營人提出的海事請求,對產生該海事請求的船舶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的賠償請求,對產生該賠償請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5)基於所有權享有的優先權。被執行人購買的第三人財產,已支付部分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的,但產權仍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第三人同意剩餘價款從該財產變現價款中優先支付的,法院可以查封並處理該財產,財產的變價款應優先支付給第三人。 (6)工程款。被執行人未支付約定的建築工程款,承包人可申請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並就該工程折價以物抵債或者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7)擔保物權及其他優先權。參與分配的申請人對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享有抵押、質押、留置權利的。對該財產變現所得可優先受償。 (8)税款。税款優先於無擔保物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税人欠繳的税款發生在納税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税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税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的執行。 (9)一般債權。《執行規定》第94條規定:“參與分配案件中可供執行的財產,在對享有優先權、擔保權的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順序優先受償後,按照各個案件債權額的比例進行分配”。 (10)罰款。被執行人既有民事債權,又有行政罰款、或者刑事罰金、沒收財產的,民事債權優先受償,罰款、罰金等按照執行依據生效的時間順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