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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許可合同必須備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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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許可合同必須備案嗎
商標許可合同必須備案嗎
必須備案。根據商標法規定,商標許可人應當在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之日起三個月內,將以下文件報送商標局備案:
(1)由許可人和被許可人共同簽署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原件;
(2)由許可人和被許可人共同簽署的《商標許可合同備案表》;
(3)《商標註冊證》複印件;
(4)被許可人的《營業執照》或副本複印件
如不備案,許可人或者被許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直至報請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四十三條,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