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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三級傷殘標準

法律2.03W
交通事故三級傷殘標準
交通事故三級傷殘標準
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重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嚴重外傷性癲癇,藥物不能控制,大發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侷限性發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週七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雙側嚴重面癱,難以恢復;嚴重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偏癱或截癱(肌力3級以下);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2,頭面部損傷: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2級;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盲目3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盲目3級以上,另一眼盲目4級以上;雙眼盲目4級以上;雙眼視野接近完全缺損(直徑小於5°);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脱落24枚以上;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3,脊柱胸段損嚴重畸形,嚴重影響呼吸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