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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走私文物罪既遂的判罪標準

法律1.43W
刑法走私文物罪既遂的判罪標準

經濟犯罪是犯罪的一種,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屬性,即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另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除此之外,我國刑法分則其他章規定的某些侵害社會主義經濟關係的犯罪,如製造、販賣假藥罪、販毒罪、賄賂罪,也屬於經濟犯罪的範疇。

刑法走私文物罪既遂的判罪標準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刑法走私文物罪既遂的判罪標準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二級文物不滿三件,或者三級文物三件以上不滿九件的;  
(二)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三級文物不滿三件,且具有造成文物嚴重毀損或者無法追回等情節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一級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級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級文物九件以上的;  
(二)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達到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屬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造成文物嚴重毀損、無法追回等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