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對走私廢物罪既遂的判刑標準
一、新刑法對走私廢物罪既遂的判刑標準
犯走私廢物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走私廢物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海關監管制度和國家禁止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進境的制度。
所謂的“廢物”具體是指概念中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氣態廢物。按照廢物進口分兩類進行管理:一類是禁止進口的廢物;一類是可以作為原料但必須嚴格進口的廢物。
二、走私廢物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和國家對外貿管理制度。其犯罪對象是“境外廢物”,具體是指固體廢物、液態廢物以及氣態廢物。
《固體廢物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固態廢物是指,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於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
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液態廢物的污染防治,適用本法;但是,排入水體的廢水的污染防治適用有關法律,不適用本法。
所謂的氣態廢物是指,一般對環境、對人體健康有毒有害,特別是化工廠、鋼鐵廠、製藥廠,以及煉焦廠和煉油廠等及人類生活所帶來的生活廢氣的產生,排放的廢氣氣味大,嚴重污染環境和影響人體健康。
“境外”廢物是指,境外的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廢物。
(二)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指一般主體,自然人個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三)客觀方面
違反海關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氣態廢物運輸進境的行為。
違反海關法規及國家有規定,主要是違反了《海關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關於國家禁止進口廢物或者禁止、限制進口用作原料廢物。
行為人主要有兩種走私行為,一種是繞關走私,直接從未設立海關的地點走私上述廢物進境;二種是以偽報、瞞報、虛報等手段,以逃避海關監管走私上述廢物進境。
(四)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是故意構成,即明知是境外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氣態廢物,仍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入境。過失犯罪不構成本罪。
如果行為人受到欺騙,將固體廢物、液態廢物、氣態廢物誤認為是普通貨物、物品偷運入境的,則不構成本罪,則可能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走私廢物犯罪不僅涉及到侵犯我國對外貿易制度,也侵害了我國環境污染防治制度。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辯護律師不僅要求熟悉走私廢物犯罪法律法規,也需要熟悉環境污染防治等相應法律法規。只有如此,辯護律師才能為當事人爭取更好的辯護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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