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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包土地上建房的手續

法律2.26W
在承包土地上建房的手續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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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房辦理的手續




    農村建房也是需要辦理房產證的,辦理的手續按照以下順序逐一進行:



    1、由建房户提出申請,填寫《農村個人建房申請、審核表》;



    2、所在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



    3、鎮政府進行初審,並負責調地工作;



    (1)鎮村建辦意見;



    (2)鎮土地分所意見。



    4、鎮政府分村定期定點張榜公佈初審意見;



    5、報縣級機關聯合審批;



    (1)縣規劃局審核,確定規劃選址意見,發批准文件;



    (2)縣國土資源局審核,並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發批准文件。



    6、縣國土資源局收取建房保證費用,核發《農村個人建房建設工程許可證》;



    7、建房户開工前報告鎮政府,鎮政府現場查驗,敲樁定位,並實行建設全程管理;



    8、建房竣工後,建房户應向鎮政府申請竣工驗收;



    9、鎮政府會同縣有關部門派人現場查驗,按規定核發建房竣工驗收合格證,退還建房同地保證金;



    10、建房户憑驗收合格證,向國土登記部門申請房地產權利登記。



    11、建房户領取房屋產權證。



    第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



    第五條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



    第六條



    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着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綜上所述,在我國土地是國家所有的,而根據不同土地所有的性質,相應的規定都是不同的,所以按照一般原則來説是可以進行過户的,只有擁有了土地使用證證書才有合法的對土地擁有使用權的法律憑證,上面規定了使用面積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