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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義務擔保

法律1.05W
先合同義務擔保
合同義務與附隨義務的區別

先合同義務是指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依誠實信用原則所應承擔的必要的注意義務。而合同的附隨義務是相對於合同的主義務而言,是合同的標的、價款等主條款以外規定的或法律規定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第九十二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附隨義務是指在法律無明文規定、當事人之間亦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為了確保合同目的的實現並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財產利益,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所承擔的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


我認為兩者的區別主要就在於義務產生的時間的不同,先合同義務是產生在締約過程中,到合同成立為止。而付隨義務則是伴隨着合同的產生、履行、消滅的全過程。我還是贊成王利明的觀點,先合同義務只是付隨義務的一部分,而付隨義務要包括先合同義務,只是為了締約過失責任而區分。


日常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在履行合同的過程當中會發生一些很多的事項,其中就會產生一定的義務,主合同當中的義務自然是必須要履行的,但是才存在着一些負責的義務,比如説交付房屋之後那麼有交付鑰匙的這樣一種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