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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規定的違約責任歸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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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規定的違約責任歸責原則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民事責任的認定必須依循一定的歸責原則,包括合同法的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指根據違約的具體事由確定違約責任承擔的法律原則。換言之,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行為人是否承擔違約責任的法律原則。歸責原則是指在進行違約行為所導致的事實後果的歸屬判斷活動時應當遵循的原則和基本標準。我國合同法關於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採取了二元立法模式,即總則中的嚴格責任與分則中的過錯責任相結合的立法模式。


(1)嚴格責任原則


嚴格責任原則即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嚴格責任並不以過錯為要件,被告是否具有過錯不作為衡量責任承擔的依據。嚴格責任的損失在於合理補償債權人的損失,而不在於懲罰過錯行為。


(2)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也叫過失責任原則,它是以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本條件的認定責任的準則。按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這一原則的確立,為民事主體的行為確立了標準。它要求行為人善盡對他人的謹慎和注意,儘量避免損害後果,也要求每個人充分尊重他人的權益,從而為行為人確立了自由行為的範圍體現了對人的尊重;它也有利於預防損害的發生,通過賦予過錯行為以侵權責任,教育行為人行為時應當謹慎、小心,盡到注意義務,努力避免損害的發生;它充分協調和平衡了“個人自由”和“社會安全”兩種利益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