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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放棄監護人

法律2.04W
自願放棄監護人
能否自願放棄監護人嗎

監護是不可以隨便被放棄的,只在特定的情況下可以終止,監護的終止,設定監護的客觀條件自然消失,導致監護的存在成為不必要,從而解除監護關係。引起監護關係終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幾種:


1、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已達成年。


2、被監護的精神病人痊癒,並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銷監護的裁決。


3、監護人死亡。


只要確定了監護人,監護還沒有終止,監護人都應該認真履行好自己的職責。被監護人出於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來説,比較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其財產也由監護人保管,可以被監護人合理利用,在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之前,最好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分析自己的處分行為是否有利於被監護人,以免惹來不必要的財產糾紛,因為對於被監護人的某些財產,監護人也不能作出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