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不可以自願放棄監護人
一、可不可以自願放棄監護人?
監護是不可以隨便被放棄的,只在特定的情況下可以終止,監護的終止,設定監護的客觀條件自然消失,導致監護的存在成為不必要,從而解除監護關係。引起監護關係終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幾種:
1、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已達成年。
2、被監護的精神病人痊癒,並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銷監護的裁決。
3、監護人死亡。
只要確定了監護人,監護還沒有終止,監護人都應該認真履行好自己的職責。被監護人出於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來説,比較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其財產也由監護人保管,可以被監護人合理利用,在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之前,最好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分析自己的處分行為是否有利於被監護人,以免惹來不必要的財產糾紛,因為對於被監護人的某些財產,監護人也不能作出處分。
二、監護權可以變更的情況有哪些?
(一)因委託監護而發生。委託監護是指監護人委託他人代行監護的職責。委託監護是一種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是被監護人的監護人與受託人之間關於受託人為委託人履行監護職責、處理監護事務的協議,須有監護人委託與受委託人接受委託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受託人得履行的監護職責決定於委託監護協議的內容。
(二)因約定監護而發生。約定監護是法定監護人之間確定監護人的協議。約定監護不同於委託監護,因為委託監護是監護人與非監護人之間確定非監護人代行監護職責的協議,而在約定監護中,依當事人之間的協議所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負監護人責任,其就是被監護人的監護人。
因此,在委託監護中即使監護職責全部由受託人行使,監護人的監護資格也不喪失。委託監護和約定監護的發生所產生的法律上的效果直接關係到對監護責任的擔負。所以研究其中的關係不僅具有理論意義,而且也具有實踐意義。
沒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和未成年人都需要監護人對他們的人身加以保護,但是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作為監護人,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法律上指定的法定監護人有父母、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子女、兄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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