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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辭退前提條件

法律2.17W
被公司辭退前提條件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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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條件


  

前提條件:只能對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減刑。

對於死緩依法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雖然實質上減輕了刑罰,但不是刑法第78條規定的減刑。

刑法第50條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2、附加刑的減輕也不是刑法第78條規定的減刑。例如,在死刑緩期執行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這種附加刑的減輕,與刑法第78條規定的減刑在適用對象、適用條件、適用後果等方面都存在區別。

3、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如果在緩刑考驗期內確有突出悔改或立功表現的,可以參照刑法第78條的規定,對原判刑罰予以減刑,同時相應的縮短其緩刑考驗 期限。對於緩刑考驗期限的縮短,雖然不是刑法第78條規定的減刑,但縮短緩刑考驗期限的前提是對原判刑罰予以減刑。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 的 1/2,相應縮減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低於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2個月,判處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不能少於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