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批捕受害人意見
不予批捕受害人如何救濟
1.被告人賠償。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首先應當由犯罪人來承擔,這是天經地義的。司法機關在辦理案件時,要克服片面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傾向,要按照恢復性司法和刑事和解等規定,積極幫助被害人挽回經濟損失。
2.國家補償。即國家給予遭受特定犯罪行為侵害,損失達到一定程度,並且沒有獲得賠償或者賠償不足的直接被害人或死亡的被害人的特定親屬一定經濟救濟的法律制度。對被害人的救助資金要靠財政撥款來保證,但要防止國家財政的過重負擔,還要採取社會捐助等多種途徑的社會協助來彌補這方面的不足。
3.精神撫慰。我國沒有對刑事案件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這不僅與我國民事司法實踐已廣泛適用精神損害賠償的現實相脱節,而且也不符合對被害人進行救助和撫慰的初衷。因此,在犯罪人沒有被抓獲或無力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時,應當對被害人的精神予以撫慰,以減輕犯罪造成的傷害。
4.保障訴權。在對被害人損害賠償責任不能完全到位的情況下,充分保障被害人的訴權是司法救濟的最終途徑。一要賦予被害人的量刑建議權。被害人對被告人損害賠償的情況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定罪量刑的理由和建議。二要賦予被害人的上訴權。作為刑事訴訟當事人的被害人,應享有與被告人同等或對等的權利,給予其請求抗訴的權利的同時,賦予其上訴的權利。三要賦予被害人對撤回起訴、不起訴的申訴權。毋庸諱言,受各種條件和原因的限制,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本來就處於弱勢地位,如果不給予其對撤回起訴、不起訴的申訴權,被害人將喪失了獲得司法救濟的途經。公正司法也將成為空中樓閣,無法體現其作用。四要賦予被害人享有同被告人同等的法律援助權利,並適當放寬對被害人進行援助的範圍,加大對未成年被害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女性被害人的援助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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