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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一月終止合同需要補償

法律1.59W
提前一月終止合同需要補償
一月內不籤合同終止勞動關係

草案規定,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基金會等組織,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用人單位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的規定,自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至用工之日期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尚未建立勞動關係,雙方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承擔雙方約定的違約責任,用人單位無需承擔勞動者的醫療費用等責任,也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草案還規定,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拒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日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