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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3條規定

法律3.1W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3條規定
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3條內容

第三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當配建、增建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範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施劃停車泊位。


綜上所述,我們在行駛過程中應當按照規定停放車輛。為了方便停車國家也在各個商場或者公共建築都設定了停車場或者地下停車場,行駛人員應自覺將車輛駛入規定地點停放。在原則上,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是禁止的,但是除本法第33條外,如果您對處罰有異議也是可以申請複議的。所以,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條怎麼處罰,也是根據其實際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