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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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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範圍的規定》較原受案範圍做出了重大修訂,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案件隨之受到影響。本律師側重從法律解釋角度對船員勞務合同糾紛解決機制及船員行使船舶優先權的途徑等進行探討,得出以下結論:新規定以海商法中具有船舶優先權的海事請求為標準界定海事法院受理船員糾紛案件的範圍,將不屬於“與船員登船、在船服務、離船遣返相關的報酬給付及人身傷亡賠償糾紛”的船員糾紛排除在海事法院管轄範圍以外;納入新規定受案範圍的船員勞動合同糾紛可以直接起訴到海事法院;“社會保險費用的給付請求”未納入海事法院受案範圍,但船員可向海事法院申請扣押船舶以行使船舶優先權,如果社會保險費用糾紛尚未處理完畢,海事法院應中止船舶優先權案件的審理,待社會保險費用債權確定後再恢復審理;根據新規定第110項,當事人提出的請求雖不符合第24項的規定,但與其他海事法院專門管轄請求一併起訴的,海事法院應予受理;船員糾紛案件已形成勞動仲裁-基層法院-海事法院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希望通過本文對船員勞務合同糾紛解決機制的探討,促進司法實務中的各方對新規定的理解與適用達成共識,避免出現對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案件“管轄真空”的現象,以期保障船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航運業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