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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信用卡違約怎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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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信用卡違約怎麼
合同法信用卡違約怎麼
一、什麼是信用卡惡意透支信用卡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規定期限,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無效的透支行為。惡意透支是信用卡業務中的主要風險形式,屬於信用卡詐騙的一部分。
二、信用卡惡意透支認定的兩個界限《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惡意透支進行了明確界定:“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而按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惡意透支“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惡意透支屬於信用卡詐騙的犯罪行為,在司法解釋中,對惡意透支增加了兩個限制條件:一是髮卡銀行的兩次催收二是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
三、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法律責任在刷卡透支消費後,一定要及時還清所欠款項,否則利息會隨着時間越積越多,且多次逾期還款還會在銀行留下不良信用記錄。若惡意透支信用卡觸犯刑法相關規定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惡意透支屬於信用卡詐騙的犯罪行為。司法解釋對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
1、司法解釋明確了惡意透支的數額,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拒不歸還和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滯納金、複利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2、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決或者公安機關未立案之前,償還了這些透支款息的,從輕處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責任,這樣既依法追究那些“惡意透支”的詐騙行為,同時又發揮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儘可能地縮小刑事打擊面。
3、在司法解釋中,對惡意透支增加了兩個限制條件:一是髮卡銀行的兩次催收二是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這裏面就排除了因為沒有收到銀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書,而沒有按時歸還的行為,持卡人沒有接到有關通知或者文書,過了一定的期限沒有歸還的,不屬於惡意透支。
4、因為惡意透支這種信用卡詐騙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這是該行為非常重要的構成要件。非法佔有是區分惡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個主要界限,只有具備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行透支的才屬於惡意透支,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