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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險個人繳納比例,法律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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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險個人繳納比例,法律的規定是什麼
失業險個人繳納比例,法律的規定是什麼
律師解答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二條的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的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是五險其中的一種,由用人單位與個人按照規定承擔比例。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以深圳市為例,深圳市的失業保險繳費比例,是根據2015年11月1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本市失業保險繳費費率的通知》規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深圳市失業保險的繳費費率由3%下調至1.5%,其中用人單位繳費費率為1%,個人繳費費率為0.5%。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深圳市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實施方案的通知》
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我市失業保險費總費率繼續維持1%,其中用人單位繳費費率為0.7%;工傷保險在執行八類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費率政策的基礎上,各參保單位現行繳費費率繼續維持階段性下調30%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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