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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判緩怎麼執行?

一、危險駕駛罪判緩怎麼執行?

危險駕駛罪判緩怎麼執行?

機動車駕駛員醉駕判緩刑後,刑罰由社區矯正機構進行執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在緩刑考驗期內遵守法律法規,及時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遵守考察機關的會客規定、離開居住的縣市應及時報考察機關批准,人民法院還可以根據犯罪的情況,作出禁止令。

危險駕駛罪可以判緩刑,但必須要滿足法律規定的緩刑條件才行,而具體的緩刑條件包括以下幾種: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所謂“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決確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雖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具有減輕處罰的情節,判決確定的刑期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適用緩刑。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

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能宣告緩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二、危險駕駛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1、量刑標準: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2、加重情節:

(1)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2)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危險駕駛罪屬於危害公共安全、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危險駕駛的行為方式有很多種,最常見的就是機動車駕駛人員喝醉酒之後上路行駛,對於危險駕駛的行為人來説,只要是符合犯罪條件的,都會被予以處罰,但是行為人如果符合緩刑適用條件,也可以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