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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金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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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適用範圍
關於仲裁的適用範圍,我國《仲裁法》是依照仲裁的性質根據如下原則規定的: 一、發生糾紛的雙方應當是屬於平等主體的當事人。 二、仲裁的爭議事項應當是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的。 三、從我國的法律規定和國際上的通行作法看,仲裁範圍主要是合同糾紛,也包括一些非合同的民事經濟糾紛。 法律依據: 我國《仲裁法》第2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同時規定:“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