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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

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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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賃能隨時解除合同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215條、租期超過六個月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未採用書面形式,視為不定期租賃232條、當事人對於租期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61條仍然不能確定的,為不定期租賃,對於不定期租賃,當事人隨時可以解除合同,但出租人應當在解除合同之前的合理期限之內通知承租人236條、租期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轉為不定期租賃合同綜上,應當採用書面行為而未採用書面行為,租期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或當事人對於租期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62條仍然不能確定的一律視為不定期租賃對於不定期租賃,出租人或承租人都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應當在解除合同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以給承租人必要的準備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