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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與終結執行的區別

法律1.59W
中止與終結執行的區別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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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中止和終結的區別都有哪些啊?

(一)執行中止

執行中止是指在執行過程中,因發生特殊情況,需要暫時停止執行程序。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民法院應裁定中止執行: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異議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承擔義務的;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如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等。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二)執行終結

在執行過程中,由於出現某些特殊情況,執行工作無法繼續進行或沒有必要繼續進行的,結束執行程序。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1)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以上是對執行中止和終結的區別都有哪些啊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