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派出聽行政複議

法律2.74W
派出聽行政複議
聽朋友説可以申請行政複議,請問什麼的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賦予的職權進行行政管理的活動中,與行政管理相對人發生爭議的時候,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根據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申請,對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進行復查審理並作出裁決的活動。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的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卹金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 (9)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可以申請複議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社會的現代化導致行政職能日益複雜,伴隨而來的是大量行政爭議的產生,僅靠行政手段解決這些爭議是十分困難的。世界各國一般採取行政救濟和司法審查兩種途徑解決行政爭議,這在中國被稱為行政複議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規定,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應該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此可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由選擇法律規定,選擇何時通過行政官司解決行政爭議。 複議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法請求複議機關重新審議,變更或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複議被申請人:是指與複議申請人處於相對的法律地位,其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因複議申請人認為侵犯自己合法權益而依法向複議機關申請複議的行政機關。 以上便是什麼的行政複議的相關回答,對於行政決定不服的,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