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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能否是行政複議主體

法律2.32W
派出所能否是行政複議主體
派出所能否是行政複議主體
1、派出所是行政複議的主體之一,當事人對派出所作出的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十三條 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户籍所在地、現住址、工作單位、違法經歷以及被處罰單位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以及從重、從輕、減輕等情節;
(三)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法律依據;
(四)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
(五)對涉案財物的處理結果及對被處罰人的其他處理情況;
(六)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七)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作出罰款處罰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法加處罰款的標準和最高限額;對涉案財物作出處理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附沒收、收繳、追繳物品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