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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勞動合同有效

法律1.95W
試用期勞動合同有效
試用期代通知金勞動合同有效嗎

試用期屬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考察期,在這個期間內,勞動者可以無任何理由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或代通知金,應當區別對待。


1.若因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或其他因勞動者個人原因導致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如《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勞動者違紀、造成重大損失、刑事犯罪、勞動教養等,用人單位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或代通知金。


2.若是因為用人單位的原因解除勞動合同,則需要徵求勞動者的意見。在勞動者同意的情形下,簽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並依據協議約定,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在勞動者不同意協商解除,而用人單位又因自身原因確實無法履行原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天通知,但考慮到試用期的特殊性,試用期滿就要轉正,因此,一般採用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